公證遺囑是民法規定的第二種遺囑方式,本質上是一種由公證人代筆的遺囑。優點是證據力強、爭議較少;缺點是程序較為繁複,需支付公證費用,隱密性也相對較低。
準備時要注意
- 遺囑人必須先自行找兩位符合資格的見證人。
- 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全部意旨;若已無法言語,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。
- 公證人會記錄遺囑主要意旨,再向遺囑人及見證人宣讀並講解。
- 確認內容無誤後,由公證人記載日期,公證人、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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