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信力高 · 需要 2 位見證人

公證遺囑

由公證人依遺囑人口述內容製作,證據力較強,但程序與成本也較高。

公證遺囑是民法規定的第二種遺囑方式,本質上是一種由公證人代筆的遺囑。優點是證據力強、爭議較少;缺點是程序較為繁複,需支付公證費用,隱密性也相對較低。

準備時要注意

  1. 遺囑人必須先自行找兩位符合資格的見證人。
  2. 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全部意旨;若已無法言語,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。
  3. 公證人會記錄遺囑主要意旨,再向遺囑人及見證人宣讀並講解。
  4. 確認內容無誤後,由公證人記載日期,公證人、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。
本頁整理自台灣遺囑協會原站公開資料,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。 法規、判決與個案狀況可能變動,正式立遺囑前請由律師、公證人或其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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