緊急情形 · 需要 2 位見證人

口授遺囑

僅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使用其他方式時採用。

口授遺囑是遺囑人以口述方式成立的遺囑。它的優點是緊急時相對方便,不需公證人;但公信力較低,也容易產生爭議。

使用條件

口授遺囑必須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、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。遺囑人仍須意識清楚,並能用口語表達。

筆記或錄音方式

  1. 遺囑人找兩位見證人,親自講述遺囑內容。
  2. 可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日期,再由全體見證人簽名。
  3. 也可使用錄音工具完成,完成後將錄音媒體當場密封、記明日期,由見證人在封縫處共同簽名。

效力與後續

原站公開資料提醒,口授遺囑在遺囑人恢復到能採用其他方式後,經過三個月會失去效力;遺囑人死亡後,也有提交親屬會議認定真偽的程序。

本頁整理自台灣遺囑協會原站公開資料,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。 法規、判決與個案狀況可能變動,正式立遺囑前請由律師、公證人或其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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