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書遺囑是法律上規定五種遺囑方式的第一種,也是最簡單、最常使用的一種。
準備時要注意
- 遺囑的全部內容,都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用手書寫,不可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好後列印。
- 必須記明立遺囑的年、月、日,使用民國或西元紀年皆可。
- 必須親自簽名,簽名位置在遺囑開頭或結尾皆可。
- 簽名不可使用印章或指印代替,這是實務上常見的錯誤。
本頁整理自台灣遺囑協會原站公開資料,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。 法規、判決與個案狀況可能變動,正式立遺囑前請由律師、公證人或其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。
親筆完成 · 不需見證人
最簡單、最常使用的方式,全部內容必須由遺囑人親手書寫。